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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综合知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所占的比重较少。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还是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一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

 

    除了与实施强制许可有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存在在先民事争议的情况(如对由权属争议在先导致的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不服而最终引起的行政诉讼)外,大多数没有诉讼第三人。鉴于这类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在对原告进行代理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应检查原告自身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有无过错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当依法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不少是由于当事人自身存在过失造成的,例如由于耽误期限而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或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或者由于未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专利权终止,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或导致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等,在这些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是难以胜诉的。因此在起诉前,原告代理人应当首先检查当事人自身在具体行为作出之前有无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应当采取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如提出权利恢复请求。只有确认自身不存在过错,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时才向法院起诉。否则使原告既费时间又费财力,还不能胜诉,更重要的是由于耽误时间而丧失了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时机。

 

    2、对于不服行政复议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对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来源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自审

 

    虽然,这类行政诉讼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绝大多数来自于原告当事人本身。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原告就要先进行认真的自审。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则应详细地向法庭阐述这些证据的可采信性,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原告在起诉前以及起诉后都不能很好地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是应当被采信的,则原告就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例如,原告因为变更发明人的请求没有被准许,就要先对自己提供的变更发明人的依据进行自审,如果认为自己提交的变更手续以及相关的证明完全合乎变更发明人的要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其代理人就可以依据法律和自己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的错误。论证的重点应当放在自己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手续的合法性上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上。除此之外,如果对证据的合法性有争议的话,原告还要证明自己提供证据来源合法以及真实性合法。

 

    3、原告代理人要注意所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虽然大多数行政诉讼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积极行政行为引起的,但是有些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也会引发行政诉讼。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既不予以受理也不作出不予以受理的决定书,而是置之不理、束之高阁。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如,专利权人因没有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提前终止后又依法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接受了恢复请求但迟迟不作决定的,也属于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也应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原告或代理人的代理重点在于准确引用《专利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说明被告应当作为,以此来证明被告不作为的不合法。所以,相对而言,因为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而引起的诉讼,原告以及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工作难度相对被告的工作难度要降低一些。

 

    4.原告代理人应当充分了解被告进行行政行为的正确程序。并在必要时对被告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

 

    虽然,在此类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合法的举证责任,但是在提起诉讼时,对于被告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合法问题,首先要由原告提出质疑,没有这种质疑,被告也就无需承担证明责任。为使原告以及代理人提出的质疑具有力度,就必须对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正确程序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否则这种质疑会变得软弱无力。 例如,专利权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强制许可行为在程序上有问题,或者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强制许可费用程序的合法性产生异议,首先应当了解上述两种行为作出的正确程序是怎样的,然后才能有效地以自己的专利权被强制许可实施的不合法提出质疑,从而达到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进行纠正的目的。当然,原告也可以仅仅提出质疑,但是基于不了解正确程序的质疑会不利于诉讼的胜诉,就如同去打一场无准备之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