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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综合知识

专利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的异同点

 

    专利行政诉讼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其诉讼活动均受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调整。专利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有许多共同性。主要表现在:诉讼收案范围都是法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违法行为的侵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的行使职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诉讼客体都是审查和确认行政机关依据其职权所做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正确;被告都是恒定的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一方;在审理中不适用反诉和调解程序等。

    专利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他与其他行政诉讼有不同的特点。

    1. 专利行政诉讼被告的单一性。大部分专利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是针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数量有限、依法设定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 专利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性。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被告所在地北京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专利行政诉讼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专利行政案件行使指定管辖,即一律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3. 专利行政诉讼的交叉性。在专利行政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与专利侵权诉讼是交叉进行。即先有专利侵权诉讼,在专利侵权松松中,一旦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依法启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这样就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而且这两个独立的诉讼相互交叉,,既有民事与行政的交叉,也有行政与行政的交叉。这种循环式的交叉诉讼是其他行政诉讼所绝对没有的一个显著特点。

    4. 专利行政诉讼内容与各个领域的技术密切相关,是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织混合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