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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一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一、办理商标异议得复审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异议复审商标申请人名称、商品类别、商标名称;

2、《异议裁定书》原件;

3、异议复审理由及证据、附件资料。

二、领取以下表格,签字或盖章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每件二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每件二份。

三、办理商标异议复审手续注意事项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只能是原异议案件的当事人;

2、商标异议复审是在原注册申请基础上进行。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4、当事人如在异议复审期内未准备好资料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延期申请书》,期限为三十天。

5、异议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退回其申请。

6、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裁寂并以书面开工通知当双方及其代理组织,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四、审查时间:15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