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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有常常居住的地点或者营业处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它集合在中国申报专利,可以拥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一样的权利。
  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能够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这里讲的协议,关键值得是国内与其它国家签署的双边协议。若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依照此规定办理。
  2、依据其属于的国家与我国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来处理。我国已经参与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所以,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应给予其国民待遇。
  3、按照互惠原则处理。互惠原则又叫做对等原则,也就是说若一个国家统一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