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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商标

欧盟商标注册须知

一、欧盟商标简介

1、欧共体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2、商标注册的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3、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4、位于西班牙阿里肯特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即内协局负责受理和审查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

5、欧盟的27个成员国名单: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二、申请所需资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电子版商标标样;

4、商品名称和类别。

5、委托书文件,签字即可,无须办理公认证手续。

6、申请可以使用任一种官方语言,但必须同时指定第二种语言。

三、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申请人资格:

1)自然人或法人。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检索报告: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3)实质审查:内协局审查欧共体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4)公告: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欧盟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3个月为异议期。

5)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18-24个月。

3、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10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