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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商标

比荷卢商标注册须知

一、比荷卢商标简介

1、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简称比荷卢联盟)新商标法于199611生效。新商标法是为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协调法律保持一致而对原法令进行的修改。一份注册申请效力即可覆盖整个三个国家。

2、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比荷卢联盟商标局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

4、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版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和《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5、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一份商标申请可以指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时,每增加一类加收费用。

二、申请所需资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电子版商标标样;

4、商品名称和类别。

5、服务商标申请,则需要进行权利申明,商标最早使用日期;立体商标或集体商标申清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文字商标必须用黑体宇表示。

6、委托书文件,签字即可,无须办理公认证手续。

7、申请前查询单: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商标申请人必须对是否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已经办理过商标查询,则应提供3个月内比荷卢联盟商标局出具的查询证明。

三、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申请人资格:比荷卢联盟遵循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只有在先商标申请人才有权获得商标注册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限公司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人必须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向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局备案。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查询: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局要求提供申请前查询证明或要求办理商标申请前查询。所有基于马德里国际注册而申请领土延伸到比荷卢联盟的商标申请均需自动接受在先冲突商标的查询。

3)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

4)公告: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比荷卢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2个月为异议期。

5)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8-12个月。

3、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10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